存在重大事故隐患,5家矿山企业被重罚!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严厉的手段、最顽强的干劲,强化“打非治违”,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现将入选11月份全省典型案例(共10起)中的5起矿山领域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推动全省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的强大声势,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4月24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该矿山不能提供《矿灯自救器识别卡领取台账》和《人员入井检身台账》,执法人员现场调阅4月23日早班矿井人员位置定位系统显示下井人数64人,但实际下井人数138人,74人未佩戴人员位置识别定位卡或者人员位置识别定位卡失效。该矿设计能力30万吨/年,入井人数每班限定80人内,存在隐瞒下井人数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为。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煤矿暂时停止作业。4月26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相关证据资料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日,耒阳市综合执法局对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某煤矿隐瞒下井人数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某煤矿隐瞒下井人数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某煤矿停产整顿,处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煤矿主要负责人秦某平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月16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矿井+208m—+238m轨道上山5#突出煤层揭煤,该掘进工作面进风侧未设置2道反向风门等2项违法行为。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5月23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涟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停产整顿,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矿矿长喻某雄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湖南金鸡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以及矿长喻某雄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1月3日,苏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某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只有585南1处作业点,但在550至630水平发现有630中段南探矿巷掘进工作面、550中段采矿工作面、585北采矿工作面、585南采矿工作面等4个采掘面;公司矿长和工区矿长相互兼任,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50中段采场、+585北采场未设保安矿柱;井下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井下动火作业无审批手续等违法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1月3日,苏仙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某矿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某矿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苏仙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某矿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9.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13日,龙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山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3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现场从事电工作业;有1台空压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有5名新进从业人员未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其中“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撤出人员。当日,龙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龙山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三)(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龙山县应急管理局对龙山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任限期整改,处1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罗某义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级移交线索,4月27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麻阳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铜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区未落实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无检身值班人员,竖井罐笼提升下部信号工张春华携带烟火下井,井下多处发现烟头和烟盒;未提供空气压缩机检测检验报告,4.-25m中段暗斜井提升绞车(提人)闸间隙保护失效,斜井人车未安装保险绳;矿井低压配电系统无漏电保护装置,-125m中段接地保护设置不符合要求;探矿石门停工停风没有设置栅栏;-125m中段矿车维修硐室无专用通风道,巷道超过6m形成盲巷(不予立案);-125m中段16采工作面没有防尘喷雾装置(不予立案);蓄意隐瞒作业头面;未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2.-125m中段8采场以北未形成贯穿风流,组织回采作业等违法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其中 “-25m中段暗斜井提升绞车(提人)闸间隙保护失效,斜井人车未安装保险绳”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5月6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对麻阳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铜矿未落实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铜矿未落实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三)项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对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铜矿作出给予警告,处9.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涛给予警告,处1.6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对矿长邵某波给予警告,处6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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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编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宣传教育处、信息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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